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章 应急管理与交通安全第四十三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显著位置公布救援电话。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统筹组织实施。当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经营者求助。高速公路经营者接到求助信息后,应当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施救。当事人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