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章 应急管理与交通安全第四十二条有效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车道、桥梁、匝道和隧道内停放、检修车辆,因车辆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迅速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入紧急停车带,设置警示标志;难以移动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至安全地点,并迅速报警等待救援和清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