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者对事故车辆实施清障救援时,应当将车辆拖至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协商不成的,应当从最近的出口处将车辆拖离高速公路。

清障救援收费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