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显著位置公布救援电话。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统筹组织实施。

当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经营者求助。高速公路经营者接到求助信息后,应当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施救。

当事人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