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