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