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