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本办法负责管理兵团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接受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各师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