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离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辞职的科技人员,不得擅自利用原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从事转化活动。上述人员从事与原单位科技成果有关的转化活动,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有关权益。本人离开原单位二年之内在原成果基础上又有所创新的,应当及时通报原单位,协商确定新的权益关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