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签订协议, 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高等院校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