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离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辞职的科技人员,不得擅自利用原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从事转化活动。上述人员从事与原单位科技成果有关的转化活动,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有关权益。本人离开原单位二年之内在原成果基础上又有所创新的,应当及时通报原单位,协商确定新的权益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