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科技成果经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后,可以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具体份额由有关当事人协商确定。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