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通过更正可以补救的外,登记机构应当依职权进行注销登记,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一)房屋权属登记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登记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三)有关国家机关持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更正或者注销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已经以合理价格转让,受让人善意取得该房屋,且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不适用前款规定。原所有权人可以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