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五节 注销登记第四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决定:(一)申请注销的房屋设定有他项权登记、预告登记、限制处分登记的;(二)异议登记未解除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