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发挥妇女在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