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八条有效公共卫生服务组织应当开展妇女生理、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学生、幼儿的生理、心理卫生和自我保护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性别现象,树立性别平等意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