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不同特点和需要,开展妇女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社区教育,建立妇女终身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妇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妇女就业举办适合妇女特点的实用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重视培养女性专业人才,在评审科研项目、派出学习深造和安排继续教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女性。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