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发挥妇女在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