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保障女性适龄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不得提高女性的录取标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