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落实各项办学承诺的;(二)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的;(三)恶意终止办学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