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终身教育管理职责的;

(二)侵犯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