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终身教育管理职责的;(二)侵犯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合法权益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