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落实各项办学承诺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的;

(三)恶意终止办学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