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