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游行在进行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交通堵塞的;(二)发生火灾事故的;(三)发生重大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的;(四)遇有其他重大意外情况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