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五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计划、规划、农业、林业、环保、城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乡(镇)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