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计划、规划、农业、林业、环保、城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乡(镇)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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