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