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一)毁坏非建设用地范围内梯田地堰;(二)在水库最高蓄水位以上面向库区的斜坡面上开荒、挖沙、取土、采石;(三)在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域内放牧;(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