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一)毁坏非建设用地范围内梯田地堰;

(二)在水库最高蓄水位以上面向库区的斜坡面上开荒、挖沙、取土、采石;

(三)在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域内放牧;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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