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在饲养过程中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场所。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场所。禁止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自行处理犬只尸体。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