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