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