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犬只收容场所,纳入本级公共设施建设体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