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遗弃犬只。禁止组织、参与斗犬。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