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禁止组织、参与斗犬。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