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