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