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为犬只挂犬牌;(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三)为体(肩)高超过三十五公分的犬只戴嘴套;(四)单位饲养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六)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