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