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牧)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六)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