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