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示范培育、法律政策咨询、项目扶持、信息服务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水利、自然资源、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林业和草原、扶贫开发等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