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等农牧业生产;(三)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及其他相关服务;(四)农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经营等;(五)农业机械化作业、生产托管、牲畜托养、农业用水服务;(六)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