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牧)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六)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