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章 扶持与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成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优势产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活动。对边远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