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公布流动人口办事指南,公开投诉方式、受理机构等事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