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放宽落户条件,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