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流动人口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