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实行大气污染预警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公告,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