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九条有效禁止私自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和育种等特殊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经种质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