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因科研和育种需要使用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中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种质资源库提出申请。具备种质资源提供条件的,种质资源库应当向申请者提供适量的种质材料;不具备条件无法提供种质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