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设立机关同意,不得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